罪犯祝河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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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4: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4号

 

  罪犯祝河贵,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湘062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河贵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祝河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河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祝河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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