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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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4: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2号

 

  罪犯邹吉,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二、对本案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16041.6658万元向原审被告单位湖南吉祥大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邹吉、朱家壁、邹春辉继续追缴,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回。(本次缴纳1500元)三、对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房产、土地、车辆,待诉讼终结后,依法处置。被告人邹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湘06刑终27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对本案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15992.0654万元向原审被告单位湖南吉祥大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邹吉、朱家壁、邹春辉继续追缴,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回。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2019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邹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2月12日中午,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3年1月20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被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3年1月31日私藏樟脑丸,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8次,并余4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多次监管改造扣分,其中1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在本次考核截止前一年内无严重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至2024年2月28日共收到汇款14907元,月均消费342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涉案金额巨大,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在考核期内违规次数多,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邹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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