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建良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6: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08号

 

  罪犯邹建良,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建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4000元。)被告人邹建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湘01刑终第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2020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邹建良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7月9日,该犯在狱政科巡查时发现身上私藏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扣教育考核分30分;2022年2月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7月;2023年2月-6月、10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5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50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邹建良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控制。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建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邹建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