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克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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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6: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5号

 

  罪犯邹克云,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湘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克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克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5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六级,完成当月定额的52%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2月表扬1次,并余4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侵害对象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克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邹克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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