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四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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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7: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5号

 

  罪犯邹四清,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86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引诱妇女卖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3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8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四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33年6月20日止,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4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3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邹四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5次扣分现象:2022年5月因推拉罪犯杨柯鹏扣考核分2分;2022年5月因未按规定存放生活用品扣考核分1分;2023年8月因在车间内超越活动范围拿货扣考核分4分;2023年9月因未按要求理发扣考核分1分;2023年11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的70%以下扣考核分5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3年6月、2023年8月至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前科多,累犯,考核期间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四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0日

附:罪犯邹四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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