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08号
罪犯黄某波,男,200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湘1128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1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某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4个表扬,并余545.5分。该犯2022年2月因参加义务教育考试四科不及格扣8分;2022年8月因参加义务教育考试五科不及格扣10分;2023年因参加义务教育考试两科不及格扣4分。虽有教育考试扣分,但该犯系未成年犯,且在两年义务教育考试中,成绩总体趋于进步,学习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某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