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06号
罪犯黄某军,男,200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湘048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黄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湘04刑终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270.1分。该犯系未成年犯,且教育考试合格,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罚金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某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