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12号
罪犯李某,男,200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湘0725刑初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370.65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湘07刑终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某系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余375分。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370.65元(已履行完毕)。2023年2月义务教育考试单科不及格扣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共同民事赔偿收据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