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某鹏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8-16 10:08:39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10号


罪犯龙某鹏,男,200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湘0481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抢劫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湘04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某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在劳动生产中偶有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227.1分。该犯2022年10月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扣2分。

该犯系未成年犯,罚金二千元已缴纳。该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罚金缴款收据、谅解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某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某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