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18号
罪犯麻某星,男,2001年3月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人,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312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某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麻某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湘3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执行。
2021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刑更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刑更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麻某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247分。该犯被评为2023年年度所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某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麻某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