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01号
罪犯毛亮,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新墙镇。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湘0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4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亮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罪犯毛亮及其同案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捌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共获5个表扬,并余63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毛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