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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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6 10:16:17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11号


罪犯彭某群,男,200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湘120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2023年2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某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206.2分。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该犯为未成年犯、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再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罚金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彭某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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