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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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6 10:18:00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05号


罪犯秦某,男,200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48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湘04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2022年6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某,系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3个表扬,余535.6分。罚金三千元已履行完毕。2023年2月参加义务教育考试四科不及格扣8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秦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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