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15号
罪犯施某强,男,200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31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某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31刑终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2023年2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192.9分。该犯2024年3月在非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地方吸烟扣2分。该犯参加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考试全部及格且单科成绩地理90分以上,加0.5分,成绩总体趋于进步,学习态度较好,该犯系未成年犯,民赔五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某强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施某强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