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07号
罪犯舒某,男,200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湘1224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2022年7月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舒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440.9分。该犯2023年2月参加义务教育考试三科不及格扣6分;2023年7月参加义务教育考试单科不及格扣2分。虽有教育考试扣分,但该犯系未成年犯,在义务教育考试中,成绩总体趋于进步,学习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舒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