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某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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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6 10:28:33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03号


罪犯向某栋,男,2004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湘3130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某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2022年7月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某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共获2个表扬,并余403.2分。罚金壹万元整已缴纳,另龙山县人民法院证实罪犯向某栋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叁仟元整,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法为未成年犯。该犯被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某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向某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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