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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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6 10:30:41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17号


罪犯许某杰,男,200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湖南省永兴县金龟镇唐屋村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10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2022年7月4日交付执行,罚金已预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未成年犯。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余449.4分。该犯系未成年犯,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已获被害人谅解。该犯获得2023年度年度所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许某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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