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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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6 10:35:47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04号


罪犯周某,男,200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湘01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共同连带民赔人民币30080元(已支付完毕)。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湘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

2022年4月2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某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5个表扬,并余206分。共同连带民赔30080元已缴纳完毕。该犯被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被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被湖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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