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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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6 10:40:39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013号


罪犯周某林,男,200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学历,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48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2022年6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3月共获2个表扬余512.6分。该犯参加2022年秋季义务教育考试,单科成绩6门不及格,扣12分,参加2023年春季义务教育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及格且有2门90分以上,加1分,参加2023年秋季义务教育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及格且有2门考试90分以上,加1分,成绩总体趋于进步,学习态度较好,该犯系未成年犯,罚金三千已缴纳,已获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林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某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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