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28号
罪犯李某成,男,200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湘10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2023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某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6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19分。罚金三千元已缴纳。该犯为未成年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罪犯李某成卷宗材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