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29号
罪犯夏某彬,男,200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彬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2022年5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某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6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315分。该犯为未成年犯;该犯系涉幼犯罪。该犯被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罪犯夏某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