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30号
罪犯邓某鑫,男,200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湘10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邓某鑫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湘10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2023年4月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某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6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366.4分。罚金一千元已缴纳。该犯为未成年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某鑫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罪犯邓某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