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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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0 10:00:18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31号


罪犯熊某,男,200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6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485.6分。该犯为未成年犯。该犯被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罪犯熊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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