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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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0 10:15:47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21号


罪犯刘某,男,200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娄底市涟源市杨市镇。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湘13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2022年7月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31日累计3个表扬余159.9分。未成年犯减中途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罪犯刘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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