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6号
罪犯方勇,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执111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方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执111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方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5月30日因该犯在2022年8月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该犯2022年10月、2023年2月为非生产性罪犯,劳动定级为1类4级,共获累积奖分1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1次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方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