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符卫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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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5:55: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8号

 

  罪犯符卫文,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卫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单位犯罪中符卫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六、追缴创一金天投资公司向王小齐,舒国文等人的出借资金,具体数额以审计报告确认数额为基础,在执行中再审查核实。平等退赔给各被害人。七、依法处置被告人符卫文,丰丽在创亿房地产公司名下项目创一金天广场楼盘房产(含已被查封的486套房产及未被查封但已备案的201套房产、2套物业用房)中各自享有的股权对应的财产,平等地退赔给各被害人。八、依法处置已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其他财产,平等地退赔给各被害人。以上六、七、八项财物均按比例平均退赔给所有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符卫文继续退赔(本次缴纳一万元)。被告人符卫文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湘06刑终99号刑事判决,判处符卫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单位犯罪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符卫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该犯从事生产岗位,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0分。该犯2022年3月至8月、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3类1级;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得奖励分26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4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4000元,月均消费296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卫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符卫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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