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2号
罪犯葛江涛,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湘018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江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葛江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1-12月,2024年1月、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3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江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葛江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