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6号
罪犯龚许武,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许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许武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18分。该犯有以下扣分现象:2023年1月9日在车间与兰天发生争执,扣考核分5分;2023年2月2日在生活区罗学文因生产琐事打龚许武,龚许武还手,扣考核分5分;2023年4月7日在生产车间因质量问题与沈振兴争执并有打人行为,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许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龚许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