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4号
罪犯葛是东,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是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28979.2元(已达成和解)。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葛是东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2023年3月、8月、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9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是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葛是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