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6号
罪犯郭亮,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湘098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18年9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4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3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亮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2022年5-6月,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郭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