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5号
罪犯郭延湄,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2)湘1382刑初71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郭延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总和刑期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次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郭延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上缴国库(已退缴)。刑期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2023年4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延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6月-11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8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3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违规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延湄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郭延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