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建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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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15: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6号

 

  罪犯何建平,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建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湘01刑终255号判决,维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刑初149号对原审被告人何建平的判决,上诉单位湖南省大宗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何建平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建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建平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2月、6月、8月、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28分;2023年11月、2024年1月、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2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1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蒸湘区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建平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建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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