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50号
罪犯何铁万,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湘10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铁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完毕)。同案被告人骆合礼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合礼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湘10刑终30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骆合礼撤回上诉。刑期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铁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奖励分6分。该犯有以下扣分现象:2023年4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2023年5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2024年1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2024年3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2024年5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铁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铁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