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8号
罪犯何文勇,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7月24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2014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33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2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文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1月、12月、2024年1月至4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4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文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