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6号
罪犯何镒彬,男,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9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镒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何镒彬退赔被害人唯品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74032元(本次已退赔)。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湘01刑终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202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镒彬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7月至10月、12月;2024年1月、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4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1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武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镒彬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镒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