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0号
罪犯何毅,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2年10月、2018年3月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年九个月,2020年6月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07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202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0-12月、2023年1-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43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