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0号
罪犯贺杰,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湘038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追缴被告人贺杰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判决时已退缴)。刑期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8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岗一类二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2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贺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