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0号
罪犯贺鹏飞,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住山西省洪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湘01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鹏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202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贺鹏飞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劳动改造分6分,2024年1月至3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12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贺鹏飞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也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鹏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贺鹏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