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孝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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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24: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9号

 

  罪犯贺孝洋,男,199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湘05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孝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贺孝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05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2021年8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孝洋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7月、9月、11月;2023年4月-7月、10月-12月;2024年1月、2月、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1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贺孝洋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鉴于该犯在案件二审期间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孝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贺孝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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