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金谱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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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26: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3号

 

  罪犯胡金谱,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湘068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金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胡金谱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5月31日因该犯在2023年7月至9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如:2022年12月、2023年2-4月、7月、11-12月、2024年1月,3-5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0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金谱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胡金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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