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8号
罪犯胡开明,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湘0182刑初10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开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二万元)。被告人胡开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本次缴纳二万元)。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202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胡开明在本次报请假释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1月至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1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胡开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