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6号
罪犯黄帅,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黄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6月7日该犯在车间未经允许,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5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4月至5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劳动级别为3类1级,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