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旺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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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30: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2号

 

  罪犯黄旺龙,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92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旺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周峰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黄旺龙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2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7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旺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旺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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