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4号
罪犯黄增强,男,200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湘052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黄增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宁家鑫、黄增强分别退缴至衡阳市公安局蒸湖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10000元(本次已缴纳),由邵东市公安局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叶帆。刑期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2023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黄增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2024年5月,该犯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4年1月-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次,并余10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借卡消费,系主动交代违规,已进行扣分处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增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增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