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2号
罪犯黄增志,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9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增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追缴被告人黄增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其中369无退赔给被害单位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余款1531元上缴国库(本次已缴纳19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202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黄增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5月至8月、12月至2024年1月、3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7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一次犯罪前科,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增志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增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