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8号
罪犯惠国桢,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惠国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惠国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11月14日该犯内务管理较差,扣监管改造分1分;2024年5月6日,罪犯惠国桢与罪犯向瑞在生活区监舍内相互争执推拉,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16日在生产车间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2023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3分;2022年1月至10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惠国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惠国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