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2号
罪犯江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52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对被告人的其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江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湘05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2019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江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4月3日其家属将钱款汇入罪犯尹玉权的生活卡消费,扣监管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5月、2022年7月至10月、12元、2023年1月、3月至6月、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3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9次,并余2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违规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俊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江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