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仕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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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6:37: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0号

 

  罪犯蒋仕恩,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省增城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湘1124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仕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五万元)。被告人蒋仕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湘11刑终36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蒋仕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被扣考核分5分;2024年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4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6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1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仕恩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蒋仕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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