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3号
罪犯蒋望,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8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1月9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邵东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原已缴纳2000元,此次缴纳24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2014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69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7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蒋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多次违监行为,即:2019年7月该犯多次违反监管改造,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扣教育改造分900分,并将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周期内所得考核分清零;2019年至2021年一次性扣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有三次,即:2019年12月11日在监舍区与同犯陈生平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10月22日该犯与同犯郑厚江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动手,后被制止,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1月31日下午放风时与同犯曹世春因为打开水发生口角并打了曹犯一拳,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2年以后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有两次,即:2022年9月20日晚上组织集体活动时,罪犯熊国伟呆在监舍内不出去,蒋犯叫其出去集合,熊犯态度嚣张,蒋犯用拳头打了熊犯脸颊一拳,后被干警制止,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9月26日,干警在监舍区清监过程中发现蒋犯利用可乐、枸杞、白糖自制饮料,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在2020年后的服刑期间虽有一般违监行为,但整体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好转,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5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严重违规,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在考核截止前半年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11000元,月均消费162.77元,有邵东市廉桥镇廉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该犯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特定从严对象,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蒋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