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3号
罪犯康松权,男,200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湘13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松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康松权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70分。2024年3月17日该犯在夜间值班长时间聊天,被视频巡查抓获,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4年5月22日因该犯在2023年3月至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两次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奸淫幼女,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松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康松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